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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民初23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王静、陈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陈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2351-1号申请人王静,女,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委托代理人王向辉,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系王静丈夫。被申请人陈亮,男,198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申请人王静与被申请人陈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静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陈亮的豫Q×××××号轿车,申请人王静以担保人冯平的豫Q×××××号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亮的豫Q×××××号轿车。如需要续行查封,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樊浩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春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