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8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乌兰察布中联水泥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隆森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兰察布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内蒙古隆森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8民初634号原告:乌兰察布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荣泽,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栋,男,汉族,1986年2月18日出生,察右后旗人,乌兰察布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单位法务工作者,现住察右后旗。被告:内蒙古隆森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弘峰,职务:董事长。原告乌兰察布中联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隆森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乌兰察布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乌兰察布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阿拉腾敖其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晓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