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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9执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尉XX、冯建民、李彩芳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乡宁县支行,尉XX,冯建民,李彩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9执4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乡宁县支行,住所地:山西省乡宁县昌宁镇。被执行人:尉XX,男,196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乡宁县枣岭乡。被执行人:冯建民,男,197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乡宁县昌宁镇。被执行人:李彩��,女,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乡宁县昌宁镇。乡宁县公证处(2017)乡证字第6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尉XX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乡宁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尉XX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乡宁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尉XX的存款3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关茹文审 判 员  张宁平人民陪审员  薛 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崔喜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