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81民初3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红明与桑炳良、杭月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红明,桑炳良,杭月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3106号原告:赵红明,男,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露,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桑炳良,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住余姚市。被告:杭月珍,女,1963年7月8日出生,住余姚市。原告赵红明与被告桑炳良、杭月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红明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红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海高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沈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