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4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茹志玩忽职守案判决书
法院
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茹志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704刑初11号公诉机关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茹志,男,1973年6月29日出生,住伊春市带岭区。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5月17日被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检察院以伊友检诉刑诉(2017)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茹志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根据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受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哲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茹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茹志在担任带岭林业实验局某某经营林场管护中队队长,行使森林资源管护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督不到位,导致带岭林业实验局某某经营林场16个林班内林木被大量盗伐。经友好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伐林木价值532551.00元。2017年5月17日,茹志在检察机关未对其立案侦查前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茹志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系自首,请求对茹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茹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庭审中不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带岭林业实验局某某经营林场任命被告人茹志为管护中队队长,负责全面工作。茹志在行使森林资源管护职权时,不正确履行职责,未能做到每周至少两次到各林班进行巡护、检查、监督、指导工作,对中队管护人员未严格执行巡护工作制度检查、督促不到位,发生盗伐林木案件后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导致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带岭林业实验局某某经营林场16个林班内林木被盗伐2303株,立木材积450.9655立方米,其中珍贵树种黄菠萝0.3966立方米、红松0.8415立方米、水曲柳208.093立方米。经友好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伐林木价值532551.00元。2017年5月17日,茹志在检察机关对其立案侦查前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玩忽职守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带岭林业实验局某某经营林场场长王某、书记赵某、副场长车某、付某、唐某、妇联主席张某、工会主席李某证言证实:2014年12月,经场长办公会议决定任命茹志为管护中队队长,负责全面工作。茹志应每周至少两次深入到各林班进行巡护、检查、监督、指导工作,不定期抽查护林员是否在岗巡护,对盗伐、滥伐森林资源事件进行管护、预防。2、证人带岭林业实验局某某经营林场护林员吴某、苖某、于某、栾某、李某1、孟某、赵某1、冯某、关某、王某1、张某1证言证实:因每名护林员负责管护的林班面积大,防火期还要在道口看护,所以他们并未严格执行巡护工作制度,没能做到每日去管护林班进行全面巡护、每月巡护不少于25日。发生盗伐林木案件后,茹志为了在上级检查时不出现问题,告诉他们不要将被盗伐情况记载到巡护工作记录里,但他们向内业于某报的林木被盗伐情况是真实的。茹志检查时只是开车沿道路看他们是否在岗,并不是每周两次到各林班进行检查,林木被盗伐后,管护中队也没采取任何预防措施。3、证人于某证言证实:2014年10月我任带岭林业实验局某某经营林场护林员,负责内业工作,护林员发现林木被盗伐后先报案,然后把被盗伐林木的株数、径级、林班报给我,我形成报案材料记录。4、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黑龙江省森工林区森林资源管护管理办法(试行)、带岭林业实验局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出具的证明、带岭林业实验局某某经营林场出具的证明、管护中队工作职责、森林资源管护责任书、管护责任人工作职责、专业管护责任人巡护工作制度、巡护工作记录证实,为加强天然林森林资源管护工作,黑龙江省成立森林资源管护领导机构,其中在林场(所)设森林资源管护中队。带岭林业实验局某某经营林场是带岭林业实验局下属国有林场,林场施业区面积13059公顷,75个林班,施业区森林资源管护工作由林场管护中队负责,林场与茹志等专业管护人员签订森林资源管护责任书,要求专业管护人员每日去管护林班进行全面巡护、每月巡护不少于25日,发现盗伐、滥伐林木行为要立即制止,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5、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伊春市带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及茹志档案、带岭林业实验局某某经营林场出具的场长办公会议记录、茹志职务证明证实,茹志,中共党员,2014年12月任带岭林业实验局某某经营林场管护中队队长,负责全面工作。茹志应每周至少两次到各林班进行巡护、检查、监督、指导工作、不定期抽查护林员是否在岗巡护、对盗伐森林资源事件进行管护、预防。6、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检察院委托鉴定书、黑龙江省铭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带岭林业实验局某某经营林场被盗伐林木损失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书、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检察院委托勘验书、带岭林业实验局某某经营林场出具的被盗伐林木报案材料记录、带岭林业实验局林业调查设计队出具的技术鉴定书、被盗伐林木米数计算技术证明、伊春市公安局带岭分局刑事技术大队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带岭林业实验局某某经营林场16个林班内林木被盗伐2303株,立木材积450.9655立方米,其中珍贵树种黄菠萝0.3966立方米、红松0.8415立方米、水曲柳208.093立方米。7、友好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2017)第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伐林木价值532551.00元。8、伊春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决定书、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检察院传唤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破案经过、侦查终结报告证实案件的来源及2017年5月17日,茹志在收到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检察院传唤证后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玩忽职守的犯罪事实。9、被告人茹志供述:2014年12月我任带岭林业实验局某某经营林场管护中队队长,自2015年冬季以来,我在进行日常巡护时,没有按照工作职责要求做到每周两次到辖区内各林班进行全面督促检查,查看管护人员是否每日对管护林班进行全面巡护,即使去检查,也只是开车沿道路查看一下,发生盗伐林木后,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对巡护工作加以改进,结果导致某某经营林场辖区内的林木被大量盗伐,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发现林木被盗伐后,为避免上级检查出现问题,我告诉管护人员不要写在巡护工作记录上,直接将被盗伐情况报到内业于某处。2017年5月17日,我知道检察机关在调查林场林木被盗伐的事,就到检察机关投案了。本院认为,被告人茹志系带岭林业实验局某某经营林场从事森林资源管护行政管理职权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带岭林业实验局某某经营林场16个林班内林木被盗伐2303株,价值532551.00元,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茹志在检察机关对其立案侦查前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茹志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8月8日起至2020年8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薛树岩审 判 员 迟明双人民陪审员 楚亮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