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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6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薛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26刑初20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某,男,2016年8月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月26日被本院决定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文安县看守所。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文安县院公诉刑诉(2017)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建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薛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冀R×××××的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文安县滩里镇安里屯大桥南侧时,与由东向西行驶左转弯的梁伟驾驶的车牌号为冀R×××××的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经检验,被告人薛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08.2毫克/100毫升。2016年8月8日,被告人薛某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酒精检验鉴定报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与机动车相碰撞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薛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告人薛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薛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6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信国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迎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