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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2执字第1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菊芬与王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菊芬,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2执字第1654号申请执行人:刘菊芬,女,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被执行人:王华,女,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申请执行人刘菊芬与被执行人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122民初230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华银行存款元(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迟延履行金);或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华相应价值财产。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二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恺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