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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4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张单 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单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4刑初511号公诉机关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单,女,1992年1月17日出生于江苏省涟水县。2017年3月8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诉刑诉(2017)4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单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包建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单于2017年3月1日在本市钟楼区广化街如家酒店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在其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尚未销售的无药品批准文号的植物伟哥40粒、MACA10粒、金典伟哥10粒、V8(壮阳药十粒装)10粒、虫草延时片10粒。后民警在其租住地本市钟楼区永红街道东方村委高家村42号,查获尚未销售的无药品批准文号的虫草鹿鞭丸10粒、壮腰强肾10粒、顶破天40粒、海狗十八鞭10粒、老中医40粒、硬七天10粒、威哥王12粒、中医世家40粒、虫草鹿鞭王30粒、MACA10粒、金玛卡10粒、蚁力神10粒、V8(壮阳药三粒装)12粒。经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认定,上述产品均被检出西地那非成分。经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产品均应按假药论处。案发后,被告人张单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未到庭证人周某、张某、高某某的证言笔录,假药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销售账本等书证,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清点笔录,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单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张单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单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单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单犯销售假药罪;属犯罪未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单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禁止被告人张单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三、公安机关扣押的植物伟哥40粒、MACA20粒、金典伟哥10粒、V8(壮阳药十粒装)10粒、虫草延时片10粒、虫草鹿鞭丸10粒、壮腰强肾10粒、顶破天40粒、海狗十八鞭10粒、老中医40粒、硬七天10粒、威哥王12粒、中医世家40粒、虫草鹿鞭王30粒、金玛卡10粒、蚁力神10粒、V8(壮阳药三粒装)12粒,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 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包茹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