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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4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林海与被执行人仲书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海,仲书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4执195号申请执行人:林海,男,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被执行人:仲书鸿,男,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申请执行人林海与被执行人仲书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2016)川0824民初283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仲书鸿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41985元及从2014年1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利息。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仲书鸿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2017年2月6日,申请执行人林海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仲书鸿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仲书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仅支付9464元,下余部分至今未履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其银行存款已依法予以冻结,但不足额履行本案。综上,被执行人仲书鸿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将被执行人仲书鸿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4民初28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 雄审判员 何 宾审判员 向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金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