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执21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2196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春林碗扣钢管租赁站与黄山鼎固架业有限公司、黄山碧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春林碗扣钢管租赁站,黄山鼎固架业有限公司,黄山碧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21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春林碗扣钢管租赁站,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宅基村一组。经营者:钱卫良,男,1970年1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委托代理人:陈绍义,经理。被执行人:黄山鼎固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光上新村前园南路9号后。法定代表人:程新跃,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山碧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徽城镇旸村。法定代表人:腾燕芬,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春林碗扣钢管租赁站与被执行人黄山鼎固架业有限公司、黄山碧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并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到庭亦未履行。本案在审理阶段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山碧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黄山市歙县碧龙湾花园3幢203室、3幢304室、3幢403室、3幢603室、9幢603室、9幢701室、10幢204室、10幢304室、13幢405室、13幢505室、13幢603室房产11套。执行中,申请人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春林碗扣钢管租赁站向本院申请解除了黄山碧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黄山市歙县碧龙湾花园3幢203室、3幢403室、9幢603室、9幢701室、10幢204室房产5套,现申请人以正与被执行人协商为由要求对上述房产暂不处置。本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黄山碧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皖J×××××、皖J×××××、皖J×××××车辆三辆,因未能实际查扣,暂无法处置,本院将此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本案中不对上述车辆进行处置,亦不要求予以档案查封。本院另扣划了被执行人黄山碧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9600元,扣除执行费28621元,本院已将执行款人民币90979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春林碗扣钢管租赁站,另,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春林碗扣钢管租赁站向本院明确,其另收到被执行人黄山碧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款1000000元,故申请执行人黄山碧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案已受偿合计人民币1090979元。本院另至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各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邵华杰代理审判员 遆志恒代理审判员 路宽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蔡春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