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2民初27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磊、韩玉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韩玉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2民初2701-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洪芹,女,1949年10月16日生,汉族,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王磊,男,1990年6月6日生,汉族,山东省临朐县辛寨镇。被申请人:韩玉霞,女,1980年12月19日生,汉族,山东省临朐县辛寨镇。申请人刘洪芹与被申请人王磊、韩玉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6)鲁0702民初27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将被告所有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原告刘洪芹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所有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姜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晓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