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执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袁永红、韩飞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永红,韩飞,王晓光,韩新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523号申请执行人袁永红,女,汉族,1969年9月27日出生,住所地河间市,联系方式。被执行人韩飞,男,汉族,1984年7月15日出生,住所地河间市被执行人王晓光,男,汉族,1982年10月4日出生,住所地河间市被执行人韩新乐,男,汉族,1982年6月6日出生,住所地河间市申请执行人袁永红与被执行人韩飞、王晓光、韩新乐、韩新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6)冀0984民初33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冀0984民初33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占良审判员 巩向红审判员 齐发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光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