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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刑终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钟丰羽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丰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刑终512号原公诉机关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丰羽,男,1972年10月31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遵义市红花岗区。2012年7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2017年3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3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审理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丰羽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7)黔0302刑初396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钟丰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钟丰羽非法所得人民币1800元发还被害人吴某。原审被告人钟丰羽不服,以“系自首,请求从轻处罚”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钟丰羽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钟丰羽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钟丰羽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丰羽撤回上诉。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7)黔0302刑初39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少瑞代理审判员  王万建代理审判员  何兆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文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