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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11执2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铜陵市金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吴国华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金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吴国华,铜陵市友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铜陵景阳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11执205-4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市金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都大道8699号,组织机构代码07094429-3。法定代表人:胡向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国华,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被执行人:铜陵市友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建设新村23栋2层8号,组织机构代码74892930-3。法定代表人:王华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铜陵景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大桥经济开发区横港物流园内,组织机构代码56069587-5。法定代表人:黎信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铜陵市金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吴国华、铜陵市友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铜陵景阳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铜陵市友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拥有坐落于铜陵市建设新村23栋2层11号网点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铜陵市友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铜陵市建设新村23栋2层11号网点的房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常乃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阮宏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