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县联社与段国平、曾道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段国平,德阳旌枫商贸有限公司,曾道华,阳运华,江秉贵,张晓辉,冯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366号申请执行人: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中江县,组织机构代码67578482-7。法定代表人:邱述源,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段国平,男,195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德阳市旌阳区。被执行人:德阳旌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组织机构代码73831440-1。法定代表人:曾道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曾道华,男,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汉市。被执行人:阳运华,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德阳市。被执行人:江秉贵,男,196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德阳市。被执行人:张晓辉,男,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德阳市。被执行人:冯吉,女,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德阳市。申请执行人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623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晓辉、冯吉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730万元及利息(含罚息);被执行人德阳旌枫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及利息(含罚息)在提供的抵押物限额73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曾道华、阳运华、段国平、江秉贵对申请执行人实现抵押物限额730万元以外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德阳旌枫商贸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被执行人张晓辉的房产。现该土地使用权正在评估之中,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623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小 明审判员 刘 昌 毅审判员 彭 玉 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胥维德(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