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执异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顾海容、重庆益欣实业集团富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德辅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海容,重庆益欣实业集团富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陈德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执异901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顾海容,男,汉族,1986年12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京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雯,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重庆益欣实业集团富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90号-9-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31588830Q。法定代表人:乔根远,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德辅,男,汉族,1967年11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以(2017)渝01执284号案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顾海容与被执行人陈德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670号民事判决。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顾海容与重庆益欣实业集团富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欣公司)共同向本院申请变更益欣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2016年12月1日,顾海容(甲方)与益欣公司(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67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权转让给乙方。2017年5月10日,顾海容与益欣公司将债权转让事宜公告于当日重庆商报A07版。本院认为,顾海容将本案所涉债权全部转让给益欣公司,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向债务人陈德辅进行了告知,该债权转让符合法律规定。顾海容、益欣公司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重庆益欣实业集团富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院(2017)渝01执28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顾海容的权利义务由重庆益欣实业集团富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继受。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谭国贞代理审判员  胡海滨代理审判员  曹 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