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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民辖终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湖北万树木业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鱼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万树木业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鱼县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民辖终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万树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鱼县鱼岳镇环城路**号。法定代表人:肖灯华,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鱼县支行,住所地嘉鱼县鱼岳沙阳大道153号。负责人:郑永斌,该支行行长。上诉人湖北万树木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鱼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嘉鱼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2017)鄂1221民初35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湖北万树木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2017)鄂1221民初358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的三笔贷款的利息截止到起诉之日,已远超过50万元,该案标的已远远超过3000万元,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农行嘉鱼支行未予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农行嘉鱼支行向嘉鱼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湖北万树木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950万元及利息。按双方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标准,利息的计算方式为固定利率,按每笔借款提款日前一工作日的1年期LPR加壹佰叁拾伍点伍bp(1bp=0.01%)确定,截止到起诉时,湖北万树木业有限公司所欠本金和利息总额未达300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本案应由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涂海兰审判员  陈 飚审判员  徐金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慧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