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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3民初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肖桂秀与李建蓬、胡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桂秀,李建蓬,胡昌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3民初944号原告:肖桂秀,女,现年51岁。被告:李建蓬,女,现年55岁。被告:胡昌林,男,现年50岁。原告肖桂秀与被告李建蓬、胡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肖桂秀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桂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桂秀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戴国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熊 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