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3民初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肖桂秀与李建蓬、胡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桂秀,李建蓬,胡昌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3民初944号原告:肖桂秀,女,现年51岁。被告:李建蓬,女,现年55岁。被告:胡昌林,男,现年50岁。原告肖桂秀与被告李建蓬、胡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肖桂秀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桂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桂秀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戴国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熊 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