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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执异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品今(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陈硕罡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品今(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陈硕罡,辽宁中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执异355号申请执行人:品今(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4号楼40层4603。法定代表人:王军,公司执行董事。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陈硕罡,男,1987年4月4日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越、徐瑞,北京英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辽宁中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大连中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南昌街14号4层2号。法定代表人:武元政,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作喜,男,1957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公司办公室法律顾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品今(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今投资公司)、陈硕罡与被执行人瑞银华夏财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大连瑞银财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姜日升、大连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品今投资公司、陈硕罡向本院申请追加辽宁中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案件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品今投资公司、陈硕罡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品今投资公司、陈硕罡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品今(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陈硕罡撤回追加辽宁中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景梦婵审判员  金秀丽审判员  吕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