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7执2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亿轶建材有限公司、上海龙泾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海亿轶建材有限公司,上海龙泾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贝纯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浩川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肖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叶海洲,叶锦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2770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2770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胡罡。被执行人:上海亿轶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张晓琴。被执行人:上海龙泾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郑求珠。被执行人:上海贝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周超才。被执行人:上海浩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叶君键。被执行人:上海肖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肖孙锦。被执行人:叶海洲,男,1962年7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叶锦洲,男,1969年8月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执行人上海亿轶建材有限公司、上海龙泾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贝纯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浩川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肖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叶海洲、叶锦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5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明火审判员  陆红根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戴家瑶审判长  范明火审判员  陆红根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家瑶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