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民初1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道芹与王家章、淄博竣鸿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道芹,王家章,淄博竣鸿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3民初1371号原告:王道芹,女,1955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沂源县。被告:王家章,男,1973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张店区。被告:淄博竣鸿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道芹被告王家章、淄博竣鸿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道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王道芹负担。审判员 崔兴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