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民初24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淄博众科电焊机厂与淄博市淄川特种电焊机厂、刘恒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众科电焊机厂,淄博市淄川特种电焊机厂,刘恒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2486号之一原告:淄博众科电焊机厂,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钟楼街道办事处山张社区。法定代表人:李守强,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令涛,山东诚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淄博市淄川特种电焊机厂,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岭子镇岭子村西。法定代表人:刘恒通,厂长。被告:刘恒通,男,1955年7月2日,现住淄博市淄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众科电焊机厂与被告淄博市淄川特种电焊机厂、刘恒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众科电焊机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8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18元,由原告淄博众科电焊机厂负担。审 判 员 宋作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潘 丽代理书记员 贾淑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