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02民初1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牛磊与赵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磊,赵红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02民初1499号原告牛磊,男,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委托代理人杨红梅、刁复兴,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赵红丽(曾用名赵红利),女,197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陕州区。原告牛磊诉被告赵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与原告聂秋兰诉被告赵红丽民间借贷纠纷二案,三案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磊的委托代理人杨红梅、刁复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红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磊诉称:被告因资金需要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17万元,原告现金交付给被告,双方约定月息1.5分,被告每月支付利息至2015年3月底,之后原告一直催要借款无果,诉至法院。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7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4月1日起按月息1.5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被告赵红丽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0日,赵红丽借牛磊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牛磊现金20000元,借款人赵红丽”。2015年1月31日,赵红丽向牛磊出具借据,载明:“今借牛磊现金150000元,借款人赵红丽”。之后,赵红丽未偿还借款本金,将利息清偿至2015年5月底。庭审中,牛磊称20000元借款刚开始没有约定利息,后来赵红丽一直未还款,牛磊要求赵红丽支付利息,赵红丽从2015年3月份开始支付利息,支付了3个月,将利息清偿至2015年5月底。150000元借款是2014年1月19日从定期存折取出的100000元以及家里凑的50000元现金交付给了赵红丽,并提交银行流水证明该两笔借款口头约定月息1.5分,赵红丽通过现金存入的方式向牛磊支付利息。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赵红丽借原告牛磊170000元的借款事实,有被告赵红丽出具的借据及银行流水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牛磊称该170000元借款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5分,与其提交的银行流水相吻合,故原告主张借款利息应从2015年6月1日起按月息1.5分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缺席)如下:被告赵红丽偿还原告牛磊借款本金17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6月1日起按月息1.5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500元,由被告赵红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路人民陪审员 张艳人民陪审员 王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