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28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彪与封林新、刘卫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彪,封林新,刘卫林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28民初459号原告:王彪,男,1990年生,住元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云辉,云南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会芬(系原告王彪之母),1966年生,住元江县。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封林新,男,1963年生,住元江县。被告:刘卫林,男,1968年生,住元江县。原告王彪与被告封林新、刘卫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王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封林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彪在本院对本案尚未作出判决前申请撤回对被告封林新的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和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彪撤回对被告封林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宗春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俊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