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范成英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1,范成英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刑初10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1,女,住徐州市贾汪区。系死者张某4的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男,住徐州市贾汪区,系于某1之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男,住徐州市贾汪区,系于某1之子。被告人范成英,女,1968年6月29日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徐州市贾汪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12月26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6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当月27日被逮捕。辩护人许瑞东,江苏立志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徐检诉刑诉[2016]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成英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1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7日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因涉及个人隐私,庭审不公开进行。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阮军帮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民、张玉文、被告人范成英及其辩护人许瑞东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7年3月10日、2017年7月5日建议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范成英因胞兄娶妻困难,于1985年左右换亲与徐州市贾汪区江庄镇前马村的孙明付结婚,后育有一子。1994年,张某4(外号三乎)因盗窃被劳动教养释放后,与范成英家对门居住,之后张某4常到范成英家闹事并多次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范成英后产生毒杀张某4之念。2002年6月13日(农历五月初三)上午,范成英到附近的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张山子镇侯孟集市,购买一瓶毒鼠强粉末。当日中午,范成英携带毒鼠强至张某4家中,趁机将毒鼠强搅拌在张某4碗内的米饭中。当日傍晚,张某4被家人发现死于家中,后尸体被土葬。2015年12月29日夜,公安机关对张某4开棺验尸,并提取其腹部等尘土进行检验,经毒化鉴定含有毒鼠强成分。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4符合毒鼠强中毒死亡。2006年,张某5(外号四清,系张某4四弟)因强奸刑满释放后入住其胞兄张某4的原住房,与范成英家对门。张某5怀疑张某4系范成英与“情人”同村村民张玉君(已死亡)毒害,后多次上门逼问范成英,并迫其与之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并扬言杀死张玉君。后范成英与张玉君预谋,在前马村山西头灌溉井房内将张某5杀死。2008年10月2日(农历九月初四,村民张兆栋出殡日)晚上,范成英将张某5骗至该井房,与预先在此等待的张玉君一起,使用石头等钝器猛击张某5头部等部位数下将其杀害,二人又将张某5的尸体挤压入井房内机井中,并抛石掩盖。2009年,张某5父母报警称其失踪,并留样录入失踪人员DNA数据库。2015年12月14日及后,该机井内陆续打捞出颅骨、椎骨等部分尸骨,经DNA检验比对,确定井中的尸体身份为张某5;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5不排除颅脑损伤死亡。2015年12月26日上午,张玉君因车祸死亡。当日下午,公安机关在徐州市贾汪区将被告人范成英抓获。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证人孙某1、王某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物证、法医鉴定意见书,被告人范成英的供述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范成英,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范成英赔偿丧葬费8万元、抚养费5万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庭审中,被告人范成英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提出其归案后主动供述杀害张某4的犯罪事实的辩解。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关于毒杀张某4事实现有证据存有疑问;范成英供述了其与张玉君合谋杀害张某5的犯罪事实,除了犯罪动机外,没有直接或间接证据可以证实范成英实施了杀害张某5的行为;本案被害人具有一定的过错;范成英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不掌握杀害张某4的犯罪事实。经审理查明:1994年7月,张某4(男,殁年37岁,外号“三乎”)因盗窃被劳动教养释放后,与范成英家对门居住,二人存在感情纠葛,张某4常到范成英家闹事。范成英后产生毒杀张某4之念。2002年6月13日(农历五月初三)上午,范成英到附近的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张山子镇侯孟集市,购买一瓶毒鼠强粉末。当日中午,范成英携带毒鼠强至张某4家中,趁机将毒鼠强搅拌在张某4碗内的米饭中。当日傍晚,张某4被家人发现死于家中,后尸体被土葬。2015年12月26日因涉嫌其他犯罪被抓获归案,主动供述该起事实。2015年12月29日夜,公安机关对张某4开棺验尸,并提取其腹部等部位土壤进行检验,经毒化鉴定含有毒鼠强成分。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4符合毒鼠强中毒死亡。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孙某1证言,证实2015年12月16日左右,母亲范成英告诉其她杀害张某5。几天后,母亲告诉其张某4是她赶集买药,把药放米饭给张某4吃的,她手里有两条人命。还证实其十几岁时,张某4经常辱骂、强奸其母亲。2、证人王某证言,证实其在枣庄市台儿庄区侯孟集等地卖老鼠药有二十多年,每个月阴历1、3、6、8在侯孟集东门门楼里面一点路南摆摊,毒鼠强用青霉素瓶装的。3、证人胡某证言,证实其住在女儿范成英家时,听说张某4砸过范成英家玻璃,范成英要和张某4拼命。4、证人马某1证言,证实其是村医生,张某4死的那天中午,张某4等几个人打牌,张瑞堂喊张某4去插白芋秧子,张某4说回家喝口水就走。过了一段时间,张瑞堂喊其到张某4家,见张某4趴在地上,嘴里流粘液,桌子上的老式瓷碗里有半碗米茶。还证实张某4对范成英玩硬的,范成英对象在床上睡着,张某4让他滚,范成英对象就走了。5、证人张玉民证言,证实那天下午二三点钟,三哥张某4与杨凤春、蒋某等人打牌。下午四五点钟,父亲张瑞堂喊其到张某4家,见张某4躺在地上,其按张某4肚子,他嘴里向外出沫,还有米粒,马某1说人不行了,姐夫郑某报案,后来尸检要钱,当晚就把张某4埋葬了。还证实张某4用的瓷碗内有大米汤,张某4与范成英相好,张某4酒后去范成英家闹过。6、证人黄某、蒋某、张某1、张玉文的证言,证实那天下午二三点钟,张某4、蒋某、杨凤春等人打牌,打了一个多小时,张瑞堂喊张某4去地里插白芋,张某4就回家喝稀饭,张瑞堂先去地里,等了一二个小时,张瑞堂回家发现张某4躺在地上,厨房里还有没有喝完的米稀饭,郑某报警,民警用塑料袋把米稀饭提取了,后要求交3000元化验费,因没有交钱就没有化验,当晚就把张某4土葬了,张玉文还证实张某4与范成英相好,范成英还与他人相好。7、证人于某1证言,证实那天中午,其与丈夫张瑞堂、三儿张某4一起吃的午饭,喝的花生汤。后张瑞堂叫张某4去插白芋,没人答应,张瑞堂就自己去了,傍晚时,回到家见张某4躺在堂屋西门窗户底下,嘴里有白沫。还证实范成英与张某4相好。8、证人郑某证言,证实其是张某4的妹夫,那天晚上七时许,其和妻子张连英到张某4家,张某4躺在地上,嘴吐白沫,其怀疑被人毒死的,就报警了,民警说尸检要交费。当天晚上,就把张某4给埋了。还证实张某4与范成英相好,范成英还与他人相好。9、证人宋某证言,证实那天下午6时许,其和对象张玉方到张某4家,张某4躺在堂屋西间地上,嘴里被按出白米茶,张瑞堂从堂屋东间窗台上拿一个农药瓶给其,其见药瓶的瓶盖和瓶子上有一层灰,没有被拧开的痕迹。还证实张某4与范成英相好,后范成英和他人相好,张某4就打范成英。10、证人孙某2证言,证实那天晚上,其到张某4家,于某1给其说张某4回家喝碗稀饭就死了。张某4家大门左侧就是张某4的锅,锅里还有两三碗米稀饭。11、证人刘某、马某2、马某3证言,证实分别时任前马村书记、治保主任、村长,张某4不务正业,酒后去范成英家闹事。12、证人马某4证言,证实范成英和孙明付是转亲,孙明付人老实,窝囊,范成英看不起他,范成英生活作风不好。十五六年前的一个夏天,其听到孙明付去找张瑞堂说他下班回来了,张某4和范成英还在床上睡着。13、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十几年前,其和范成英也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其弟张玉君因为这事和其吵了好几次架。14、证人于某2证言,证实范成英曾喝农药自杀,丈夫张玉君把范成英送到医院,从那他俩关系就更好了,还证实张某4和范成英相好。15、证人张某3证言,证实张某4和范成英之间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范成英好像不愿意和张某4有关系,一天晚上八九点张某4喝完酒后,去范成英家闹事,要打范成英。16、孙某1与妻子张某2015年12月28日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孙某1发:“警察又上俺家来,拿走俺妈一些衣服,把俺以前的毕业证也拿走了,明天可能找我还有事。他们在放冰箱的纸箱里找到了”。张晴发:“估计律师一去就好多了,估计律师的意思是说想证明她是从犯,最好让你妈别再说什么都告诉你了”。17、初中毕业证书,证实孙某12002年8月至2005年7月读初中。18、接警记录表、出警民警、法医证言及工作记录、现场勘查草图,证实2002年6月13日21时,郑某报警称张某4下午4时打牌后回家,5时许张某4家人发现张某4死在堂屋地上。民警张启涛、高钦华、梁可俊、董国龙、法医张传生出现场及勘查。尸体在其家堂屋西间床前呈头南脚北仰躺,头边有呕吐物,口唇及指甲青紫。没有发现有搏斗痕迹,法医进行了体表检查,无外伤,初步认定张某4系服毒自杀或疾病突然死亡,其家人不愿做尸检。19、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刑警大队技术室2002年度现场勘查登记表、物证移交登记及尸体照片,证实2002年6月13日发案,勘查现场,并提取乐果药瓶、吃剩米饭等物证。20、相关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①范成英指认出扔老鼠药的具体地点。②张某2指认出埋葬被害人张某4的地点。③范成英指认出枣庄市台儿庄区张山子镇候孟市场东门内侧朝西五六米路南侧就是买老鼠药的具体地点。④范成英辨认出卖给她老鼠药的人王某。21、现场勘验笔录及提取笔录,证实公安机关提取张某4坟墓内尸骨胃肝脏区域泥土一包,棺盖上方泥土一包,尸骨一具,及夹克衫、衬衣、裤子各一件。22、公安部、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意见书及情况说明,证实①死者张某4尸骨胃、肝脏区域泥土一包中检出毒鼠强成分;死者棺木上方提取泥土一包中未检出毒鼠强成分;棺木上方、张某4尸骨胃、肝脏区域三处区域土壤中均未检出氧化乐果成份。②于某1、张瑞堂的STR多性检验结果,与公物证鉴字〔2016〕22号(张某4墓地牙齿)来源于同一个体的可能性大于99.999%。23、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法医尸体鉴定意见书,证实张某4尸体仰卧于棺木中,呈高度白骨化,肌肉软组织等腐败消失,仅存骨骼一具。提取棺木上方泥土及尸骨胃、肝脏区域等泥土,送毒物检验;提取张某46枚牙齿送公安部鉴定中心做DNA检验。鉴定意见:张某4符合毒鼠强中毒死亡。24、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证实范成英因涉嫌伙同张玉君杀害张某5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归案后主动供述了毒杀张某4的犯罪事实。25、户籍信息、法律文书,证实范成英、张某4的出生日期,住址等自然情况。张某4于1992年12月10日被劳动教养二年,于1994年7月6日被解除劳动教养。26、被告人范成英供述,证实张某4因为偷东西劳教出来后搬到其家西边对门居住。张某4看其对象孙某2老实,就对其起了歹心,经常到其家强暴其,孙某2在家他也去找事。有一次,其母亲在家,张某4强暴其,拿洗衣粉往其阴道里塞,还有一次在其家厕所强奸其,这样持续了三四年。毒死张某4前一年,刚割完麦子,其实在受不了就喝了氧化乐果,张玉君送其到贾汪二院抢救,其和张玉君相好。2002年夏天一天,张某4把其西院门口种的树弄断,黄瓜秧子给拔了。之后十几天,张某4天天到其家里,把鸡蛋给煮吃了,把炉子泼灭。其考虑到儿子要上初中走了,就想着用老鼠药把张某4害了。农历五月初三逢侯孟集,早上八九点钟其准备去侯孟集买老鼠药毒杀张某4,遇到张某4,告诉他其赶侯孟集买肉。其在侯孟集菜市西南角买好猪肉后,在菜市东门路南十来米的地方找到一个卖老鼠药的,其花一元钱买一瓶老鼠药,青霉素瓶装的,把老鼠药瓶放在裤口袋里就回家了。11时许,其把买来的肉炒了,下午1时许,张某4盛大半碗米饭到其家,他自己到锅里盛的菜,其跟在张某4后面去他家了,张某4把瓷碗放在堂屋长方木桌上,就到院子里上厕所,其把老鼠药从口袋拿出来,把一多半老鼠药倒进张某4的米饭碗里,用筷子把米饭搅匀,其用筷子挑一点尝尝,没有什么味,就回家了。其从家扛锄出来在屋后碰到张某4的父亲张某某,张某某说去插白玉秧让张某4给挑水,张某某就往南去了,其把老鼠药瓶子和盖子都扔在地里。张某某在地里等了张某4一个多小时没来,就回家了。下午6时许,其回到家听到张某4死了。其感觉头晕,腿发飘,这是尝完老鼠药的事,晚上,张某4的家人就把张某4埋山上了。还证实村里井里发现尸骨后,其把杀害张某5、张某4的事告诉了儿子孙某1,把钱埋在土里,留给孙某1。综合本案证据:范成英归案后主动供述了杀害张某4的事实,属于先供述后取证,且供述稳定,其在庭审中,开庭后审判员提审时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范成英之子孙某1证实,得知本村井中出现尸骨后,范成英即告知其毒死张某4及伙同张玉君杀害张某5并抛尸井中的犯罪事实,作为密切关系人,该传来证据证明力强;根据范成英的供述及辨认,找到了鼠药商贩王某,关于毒鼠强包装、单价以及购买地点印证一致,后经对坟地棺椁勘验,提取张某4尸体腹部等泥土进行鉴定,符合毒鼠强中毒死亡症状;村干部刘某、马某3等人证实张某4死前曾酒后在范成英家中床上不走,村医生马某1证实张某4对范成英玩硬的,证实了案件前因;张某1、蒋某等人证实,案发前与张某4一起打牌,在张某4回家准备下田劳动时突发死亡,虽然现场有氧化乐果,但并未闻到相关气味,且宋某证实该氧化乐果盖上有灰尘应该最近未被开启过,现场勘验亦未能发现氧化乐果之外的毒物,经鉴定张某4尸体腹部等尘土未检出有机磷成分,故可以排除张某4服氧化乐果自杀的合理怀疑。综上,以上证据已经形成一个完整证据链条,证实了范成英使用毒鼠强毒死张某4的事实。故辩护人提出关于毒杀张某4事实现有证据存有疑问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与证据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另查明,张某4,1965年6月8日生,被害时37周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系张某4的母亲。2015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为67200元。上述事实有户籍材料、证明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成英不能正确处理矛盾纠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其中,指控被告人范成英毒杀张某4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起诉书还指控被告人范成英伙同张玉君杀害张某5的事实的直接证据只有被告人范成英的供述,间接证据不能形成锁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该起事实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辩护人提出范成英供述了其与张玉君合谋杀害张某5的犯罪事实,除了犯罪动机外,没有直接或间接证据可以证实范成英实施了杀害张某5的行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害人张某4与范成英存在矛盾,张某4酒后多次去范成英家闹事,张某4对于本案的案发负有一定的责任,故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具有过错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范成英提出其归案后主动供述杀害张某4的犯罪事实及其辩护人提出范成英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不掌握杀害张某4的犯罪事实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范成英因其他犯罪事实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他事实经审理证实不构成犯罪,其归案后主动供述了毒杀张某4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该辩解、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1因被告人范成英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有丧葬费人民币33600元,其他诉讼请求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害人张某4对于案发有一定的过错,应减轻范成英的赔偿责任,范成英承担80%的责任。故范成英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26880元。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评价,根据被告人范成英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范成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范成英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26880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1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邢德远审 判 员  秦瑞东代理审判员  吴晓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秀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