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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民终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达辉、博白县新田镇马田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达辉,博白县新田镇马田村民委员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民终6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达辉(曾用名阙之云),男,193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博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振武、旷喜文,广西方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博白县新田镇马田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阙光先,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尚保,博白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光利,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博白县。现住博白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樑,男,200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博白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甲波(曾用名张倍豪),男,199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博白县。上诉人张达辉、上诉人博白县新田镇马田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张光利、张樑、张甲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博白县人民法院(2013)博民初字第1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张达辉(阙之云)与博白县新田镇马田村民委员会签订承包合同是否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合同签订时瓷厂有什么财产、数量多少,博白县新田镇马田村民委员会的行为给阙之云是否造成损失、损失多少等基本事实并未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博白县人民法院(2013)博民初字第119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博白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达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上诉人博白县新田镇马田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71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韦子荣审判员  潘斌发审判员  谭 政Appoint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韦以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