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1执1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孙丽梅申请执行陈桂霞、范亚民、范岩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丽梅,陈桂霞,范亚民,范岩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1执1782号申请执行人孙丽梅,女,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陈桂霞,女,199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范亚民,男,196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退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范岩魏,男,198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孙丽梅与陈桂霞、范亚民、范岩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桂霞、范亚民、范岩魏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孙丽梅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26日给付申请执行人64190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其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1民初16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凯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解庆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