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8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徐有、王小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有,王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8执328号申请执行人徐有,男,198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鄱阳县。被执行人王小英,女,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徐有申请王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8民初97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小英应支付申请人徐有案款40800元,承担执行费512.0元。经查,被执行人王小英名下无银行存款,亦无房产、工商、车辆登记信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8执3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发审判员 章黎选审判员 艾鹏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欧阳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