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1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毅然犯贪污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毅然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21刑初33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毅然,男,1969年3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南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6月12日被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经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7月26日解除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2月28日被监视居住。辩护人张军武,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欧阳显南,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6)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毅然犯贪污罪,��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7年3月23日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南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郑毅然犯贪污罪一案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次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勇军审 判 员 夏 简人民陪审员 蒋 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徐艳芳附:本案���及的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