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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2民初2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行与李运涛、陶慧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行,李运涛,陶慧丽,郭成礼,韩秀玲,刘世杰,王秀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253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行,住所地河南省睢县睢州大道与中心大街交叉口东北角。负责人:张玉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永罡,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永志,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睢县,该行职工。被告:李运涛,男,1978年4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被告:陶慧丽,女,1981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被告:郭成礼,男,1966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被告:韩秀玲,女,1965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被告:刘世杰,男,1959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被告:王秀荣,女,1957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行与被告李运涛、陶慧丽、郭成礼、韩秀玲、刘世杰、王秀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7元减半收取63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凤伟二〇一七���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慧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