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执恢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毅与被执行人苏兴红、苏鑫、陈军礼、贾爱玲、李昕玲、西安盛海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毅,苏兴红,李昕玲,苏鑫,贾爱玲,陈军礼,西安盛海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恢400号申请执行人朱毅。被执行人苏兴红。被执行人李昕玲。被执行人苏鑫。被执行人贾爱玲。被执行人陈军礼。被执行人西安盛海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朱毅与被执行人苏兴红、苏鑫、陈军礼、贾爱玲、李昕玲、西安盛海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6)陕证执字第25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兴红、苏鑫、陈军礼、贾爱玲、李昕玲、西安盛海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判决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毅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416536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7年6月16日被执行人贾爱玲向我院交纳案款200000元,我院于2017年6月27日将案款200000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朱毅,并出具收据。2017年6月26日申请执行人朱毅交纳执行费1000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04执恢40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兴龙执行员 张胜利执行员 徐 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文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