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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2民初3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安徽正阳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云梦吉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正阳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湖北云梦吉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02民初3480号原告:安徽正阳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为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忠诚,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云梦吉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法定代表人:杨镇诚,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安徽正阳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阳公司)与被告湖北云梦吉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云梦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正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60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63250元;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依法成立从事农用机械研发、制造、销售、维修公司。2016年5月5日,原被告签订了《购销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双方明确约定:被告采购11台烘干设备,并在合同中明确该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等内容。另双方约定的支付方式为:先支付5000元定金,发货前付款650000元,11月20日前付款100000元,12月20日前付款100000元,2017年1月20日前付款100000元,2月20日前付款50000元,余款260000元于2017年4月21日前付清。嗣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相应的产品。截至目前,被告仍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600000元。经原告数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综上所述,原告和被告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己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完毕义务,但被告未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依法应承担逾期付款的法律责任。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如所请。被告云梦公司未作答辩。本院对原告所举的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所提交的四份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的基本情况,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0万元未付等事实,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要求,故本院均予以确认并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正阳公司系依法成立从事农用机械研发、制造、销售、维修公司。2016年5月5日,原告正阳公司与被告云梦公司签订一份《产品销售合同》。该合同约定:供方正阳公司(甲方),需方云梦公司(乙方);乙方向甲方购买谷物干燥机11台、节能热风炉11台,合计人民币1265000元;付款方式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10000元,发货前再付1000000元,余款255000元于2016年11月5日前付清;如一方违约应赔偿对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并承担货款总额5%;因执行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未达成协商解决,则双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2016年10月12日,原告正阳公司与被告云梦公司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对上述《产品销售合同》涉及的合同总价1265000元的付款方式作以下变更:先付定金5000元,发货前付款650000元,2016年11月20日前付款100000元,2016年12月20日前付款100000元,2017年1月20日前付款100000元,2017年2月20日前付款50000元,余款260000元于2017年4月21日前付清,同时约定本协议与上述《产品销售合同》一样具有法律效应。后原告正阳公司依约向被告云梦公司交付了价值计1265000元的烘干设备,但云梦公司仅支付给正阳公司部分货款,尚欠正阳公司货款600000元未按约定支付。正阳公司为以上所欠货款向云梦公司催要未果,正阳公司为此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正阳公司与被告云梦公司所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原告已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未依约履行其应承担的付款义务,其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60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63250元,其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由此产出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北云梦吉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原告安徽正阳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00000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二、被告湖北云梦吉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原告安徽正阳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63250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40元,减半收取5220元,由被告湖北云梦吉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殷向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德全附本案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附本案原告证据目录原告提交的证据如下:证据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两份;证据二、《产品销售合同》及《补充协议》;证据三、工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据四、微信记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