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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7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倪金龙与蔡国伟、劳立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金龙,蔡国伟,劳立琴,蔡阿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10民初7867号原告:倪金龙,男,198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委托代理人:郎德华,杭州市昌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国伟,男,197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劳立琴,女,197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蔡阿文,女,195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原告倪金龙诉被告蔡国伟、劳立琴、蔡阿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文彤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金龙的委托代理人郎德华、被告蔡国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劳立琴、蔡阿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倪金龙起诉称:2015年4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蔡国伟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月利息为2分;由被告劳立琴、蔡阿文对被告蔡国伟的借款提供担保;如遇纠纷由被告蔡国伟承担诉讼费、诉讼代理费等事宜。被告蔡国伟在收到原告借款50000元时当即出具收条一份。事后,在原告的多次催讨下,被告蔡国伟至今未还款付息,被告劳立琴、蔡阿文也未履行担保义务。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蔡国伟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支付原告借款利息25000元(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6月13日止,按2分月息计算;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本案判决书所确定的款项全部还清日止的利息按2分月息另行计算)、支付原告诉讼代理费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判令被告劳立琴、蔡阿文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证明以上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借款合同、借据各1份,证明被告蔡国伟向原告借到人民币50000元,并由被告劳立琴、蔡阿文提供担保的事实。2、委托代理合同、发票各1份,证明原告已支付诉讼代理费5000元的事实。被告蔡国伟答辩称:原告陈述的是事实,被告蔡国伟是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的约定也对的。而被告蔡国伟已支付原告25000元的利息,现在起诉又要支付25000元利息是过高的,希望原告将利息降低点。另外没有补充。被告蔡国伟对其主张,未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被告劳立琴、蔡阿文未作答辩及举证。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蔡国伟无异议。被告劳立琴、蔡阿文在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材料后,未在答辩期内提出异议。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构成要件,且证据的内容与原告的庭审陈述相一致,故对上述证据,本院确认其具有相应的证明力。根据原告的庭审陈述和原告的有效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起诉所称事实相一致。另查明,原告因本次诉讼支出代理费5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三被告间的借贷、担保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蔡国伟未及时还款付息,被告劳立琴、蔡阿文未履行担保义务是形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蔡国伟虽提出已支付原告借款利息25000元的抗辩,但因其未提供相应证据,故本院对此抗辩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蔡国伟归还原告倪金龙借款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蔡国伟支付原告倪金龙借款利息25000元(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6月13日止,按月利率2分计算;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分另行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蔡国伟支付原告倪金龙诉讼代理费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被告劳立琴、蔡阿文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蔡国伟负担,由被告劳立琴、蔡阿文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汪文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