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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民初2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钟立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钟立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2642号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法定代表人,许罗德,系该公司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574007652。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绍林,江西同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钟立斌,男,汉族,1975年6月16日生,住赣州市南康区。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钟立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313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