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6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杨金想与许自节、黄明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想,许自节,黄明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6827号原告:杨金想,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纯利,晋江市永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明艺,晋江市永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自节,曾用名友限,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黄明来,女,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原告杨金想与被告许自节、黄明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撤诉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安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燕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