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1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021刑初97号公诉机关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女,出生于安徽省歙县,汉族,住歙县。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犯非法杀害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7年5月24日被歙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吴元华,安徽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歙县人民检察院以歙检刑诉[201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杀害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院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吴元华(歙县法律援助中心根据本院通知指派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1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在歙县三阳镇X村自家茶叶地里,将两条野生舟山眼镜蛇打死。为证明上述事实,该院出示了物证及物证照片、书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非法杀害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就量刑方面提出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如实供述、主观恶性不大、系初犯、偶犯等从轻情节,提请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1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前往歙县三阳镇X村“XX”自家茶叶地干活,发现地界相接处有两条蛇类野生动物,出于恐惧,李某某便用手中的锄头将两条蛇类野生动物打死,并用捆柴火的绳子将被打死的两条蛇类野生动物捆绑后带下山。李某某请邻居洪某帮忙剥蛇皮,两人在前往村小河路上时被歙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黄山学院科研处认定,涉案的两条蛇类野生动物均为眼镜蛇科的舟山眼镜蛇,系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物种。被告人李某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涉案锄头、舟山眼镜蛇等物证照片。二、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野生动物物种认定书、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三、歙县森林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四、证人洪某的证言。五、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杀害濒危野生动物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与事实相符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杀害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正宏审 判 员 郑润祥人民陪审员 杨秋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李美蓉书 记 员 汪 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杀害、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