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1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徐纲、江西豪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纲,江西豪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1执104号申请执行人:徐纲,男,198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医生,住江西省奉新县。被执行人:江西豪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冯川镇潦河东路171号1栋1-17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596519056A。法定代表人:宋中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纲与被执行人江西豪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1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西豪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徐纲借款本金人民币190000元(利息按2%的月利率计算至还清款时止),负担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人民币6760元,承担执行费人民币2851元。本院尚未执行到位。2017年4月13日,经本院主持申请执行人徐纲与被执行人江西豪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保人杨著铨执行和解,三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申请执行人徐纲与被执行人江西豪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保人杨著铨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徐纲同意本院依法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921执1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因彪审判员 周景鹏审判员 刘方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廖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