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汝执字第2003-2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某申请执行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汝执字第2003-217-2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禄丰街畜牧局家属楼。被执行人甄某,女,1948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水坑沿南街**号,身份证号码:4104821947********。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某申请执行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汝经初字第8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甄夏未能完全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甄夏之夫陈新朝在中国工商银行洛阳胜利支行的帐户1705220101001345786冻结伍万元整。现因被执行人家庭困难、急需用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陈新朝在中国工商银行洛阳胜利支行账户1705220101001345786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志军审判员 郭亚伟审判员 牛振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子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