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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6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何美知与吴秀叶、林香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美知,吴秀叶,林香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6321号原告:何美知,女,196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树尧,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苍南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秀叶,女,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林香多,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何美知与被告吴秀叶、林香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何美知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美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3元,减半收取431.5元,由何美知负担。审判员  黄通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殷晓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