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民初3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赵宗希与丁明、丁书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宗希,丁明,丁书桂,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24民初3500号原告:��宗希,男,194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红点,宁乡县唯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丁明,女,198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被告:丁书桂,男,196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139号湖南文化大厦1001-1007号,1807-1809号。负责人:黄启军,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男,198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原告赵宗希诉被告丁明、丁书桂、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士忠适用简易程��,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宗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红点、被告丁明、丁书桂、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宗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4880.54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17日,被告丁明驾驶湘A×××××小型轿车沿宁乡县X093线坝塘镇竹山村行驶时,遇原告驾驶二轮摩托车搭乘其女赵利民及何秀连也在此路段行驶,由于被告丁明未注意安全,导致两车相撞,原告及何秀连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宁乡县交警大队对此事故认定为丁明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赵宗希负次要责任。赵宗希伤后在宁乡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180.54元(被告丁明已支付的除外)。其伤情经鉴定为后段医疗费3000元。被告丁明驾驶的湘A×××××小车所有人为被告丁书桂,该车在被告永诚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丁明口头辩称:已垫付19901.22元,请求一并处理。被告丁书桂口头辩称:无异议。被告永诚公司口头辩称:医疗费3000元系后期医疗费,另180.54元医疗费系原告赵宗希女儿赵利民的治疗费,我司同意一并处理,其他医疗费以丁明提供的票据为准;护理时间认可90天;营养费在15-30天左右,伙食补助费请酌情认可,交通费酌情认可;摩托车损失我司定损600元,鉴定费不应由我司承担。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7日,丁明驾驶湘A×××××小型轿车沿宁乡县X093线坝塘镇竹山村自家前坪由西往东行驶左转进入竹山小学前地段时,遇赵宗希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乘赵利民与何秀连沿竹山村村��由北往南行驶至该地段,因丁明驾车进入道路未让行致使两车相撞,造成赵宗希、赵利民及何秀连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宁公交认字[2016]第0096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为丁明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赵宗希负次要责任,赵利民、何秀连无责任。赵宗希伤后在宁乡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6天。2017年3月16日,其伤情经长楚天司鉴[2017]临鉴字第11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为被鉴定人因交通事故伤致右小腿、左膝皮肤软组织重度挫裂伤,右额部慢性硬膜下血肿,额颞顶部硬膜下积液,额部皮肤软组织挫伤,不构成交通事故伤残。自出院后段估计医药费3000元左右。自受伤之日起护理180天,营养90天。另查明,湘A×××××车在被告永诚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为110000元,财产损失限额为2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200000元,并购买了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限自2016年1月16日至2017年1月15日。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院核定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赵宗希的损失为:医疗费20081.76元(含赵利民348.54元);后段医疗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2160元(60元/天×36天);护理费19800元(110元/天×180天);交通费750元;营养费500元;车损600元;鉴定费1500元,以上合计48391.76元。被告丁明已垫付原告19901.22元。以上事实,有宁乡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住院病历单、医疗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赵宗希因交通事故受伤,故其损失理应得到相应的赔偿,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宁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客观、恰当,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损失,本院根据实际发生的有效票据予以认定;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住院天数依60元/天计算;后续治疗费按司法鉴定意见为准;护理期按司法鉴定意见建议确定,护理费按居民服务行业标准计算,但原告计算标准低于该标准,故按原告标准计算;营养费酌定500元;交通费系原告就医产生的合理费用,本院酌情认定750元;鉴定费以鉴定费票据为准。湘A×××××车在被告永诚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该事故的另一伤者何秀连亦在本院起诉,故原告赵宗希的损失应在被告永诚公司承保的交强险承保范围内应与何秀连予以分担,在医疗费赔偿项下赔偿赵宗希的赔偿额为4223.30元,何秀连的赔偿额为5776.7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项下赵宗希���赔偿额为20550元,何秀连的赔偿额为27500元;在财产损失项下赵宗希赔偿为600元,以上原告赵宗希在交强险内获得赔偿额共计25373.3元。剩余损失23018.46元由丁明承担70%,即16112.92元。湘A×××××车在被告永诚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故被告丁明承担的部分由被告永诚公司在其承保的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扣除10%非医保用药1110.09元[(20081.76元-4223.30元)×10%×70%]及鉴定费1050元(1500元×70%)后承担13952.83元,被告丁明尚应承担2160.09元。被告丁明已垫付原告19901.22元,故尚应退付17741.13元,该款可由被告永诚公司在支付原告理赔款时予以退付。被告丁书桂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六)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支付原告赵宗希25373.3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支付原告赵宗希13952.83元,共计39326.13元,该款由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其中直接向原告赵宗希支付21735元,向被告丁明支付17591.13元(已扣除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150元);二、被告丁明赔偿原告赵宗希2160.09元(已给付);三、驳回原告赵宗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丁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士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用。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