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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3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刘勇与吴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吴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3638号原告:刘勇,男,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安徽明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刚,男,197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卫东,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勇诉被告吴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勇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勇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勇撤回对被告吴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勇承担。审判员  宫占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倪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