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02执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张洪诉郭庆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郭庆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02执761号申请执行人:张洪,男。被执行人:郭庆平,男。本院在执行张洪与郭庆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52557.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304元,执行费708元,以上合计53861.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通过网络查询系统查询银行存款,并调查了房屋、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郭庆平无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登记信息,均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将郭庆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702执761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张汉平审判员 苟汉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