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11执9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刘东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刘东方,徐虞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11执9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戴四清,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东方,男,196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被执行人:徐虞姣,女,196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刘东方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刘东方、徐虞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协商选定安徽富春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刘东方、徐虞姣所有的位于安庆市开发区光彩大市场东x幢xxx(宜房字第××号)、安庆市开发区光彩大市场三期东x街xxx(宜房字第××号)、安庆市天柱山路逸泉湾x幢x单元xxx室(宜房字第××号)、安庆市天柱山路逸泉湾x幢x单元xxx室(宜房字第××号)、安庆市开发区山城公寓x单元xxx室和光彩一期同安路西x栋x单元xxx室房产,后买受人宣昂于2016年6月30日以66.1万元竞得安庆市开发区山城公寓x单元xxx室房产,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安庆市开发区山城公寓x单元xxx室房产所有权归买受人宣昂所有。上述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宣昂时转移。二、买受人宣昂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仅适用于需办理过户手续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魏审 判 员 方 超代理审判员 程 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日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