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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执8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郭方长与胡代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方长,胡代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8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方长,男,194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执行人:胡代洪,男,196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方长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胡代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房屋产权登记中心、车管所等机构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4102元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04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岳宏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石 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