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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执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王良忠、晋江市陈埭镇煌盛鞋材经营部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良忠,晋江市陈埭镇煌盛鞋材经营部,张辉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81执5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良忠,男,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晋江市陈埭镇煌盛鞋材经营部,个人经营,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张辉煌,男,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执行人王良忠与被执行人晋江市陈埭镇煌盛鞋材经营部、张辉煌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581民初54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一、晋江市陈埭镇煌盛鞋材经营部、张辉煌确认尚欠王良忠加工款49320元,王良忠同意上述欠款由晋江市陈埭镇煌盛鞋材经营部、张辉煌按30000元分期支付,2016年11月22日前支付10000元,自2016年12月起至2017年3月每月22日前支付5000元。上述款项汇入王良忠指定的王铭铌的中国建设银行石狮支行账户:62×××46。若张辉煌未按期足额偿付款项,则本案债务视为全部到期,王良忠可就尚欠款项(49320元扣去已付款项)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二、本案诉讼费1033元减半收取计517元,由张辉煌负担。上述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尚有款项39320元未受偿。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应在2017年2月13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晋江市陈埭镇煌盛鞋材经营部、张辉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决定对晋江市陈埭镇煌盛鞋材经营部、张辉煌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晋江市陈埭镇煌盛鞋材经营部、张辉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款项39320元未受偿。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向其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决定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芳桅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代理审判员  许自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蔡明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