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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5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北京城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与陈金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城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陈金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5334号原告:北京城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265471-9),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昆仑路东侧矽谷港湾一期1标段B6区1号楼1门101室。法定代表人:张祖松,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静,天津玛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金海,住天津市东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城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陈金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城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城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城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于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丁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