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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崔成才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成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0104刑初463号公诉机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成才,男,1978年8月9日出生于甘肃省永登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公诉机关以乌新检刑诉[2017]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成才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孙海涛、检察员许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成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2日9时许,被告人崔成才来到本市河南东路二工泉二巷33号自建房,趁被害人周某某离开后用事先准备的钢丝打开门锁进入,盗窃衣柜内一装有两枚戒指、一对耳环、一个石头吊坠的红色布袋并装进裤子口袋,当听到房门被锁后遂将布袋扔到床上,在准备踢开窗户护栏逃跑时被抓获。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崔成才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法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崔成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日9时许,被告人崔成才来到本市河南东路二工泉二巷33号自建房,趁被害人周某某离开后用事先准备的钢丝打开门锁进入,盗窃衣柜内一装有两枚戒指、一对耳环、一个石头吊坠的红色布袋并装进裤子口袋,当听到房门被锁后遂将布袋扔到床上,在准备踢开窗户护栏逃跑时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成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证人赵雪珍的证言、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崔成才的供述、乌价认字[2017]第51152号乌鲁木齐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成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照刑法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崔成才归案后自愿认罪,本院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成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5日起至2017年9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雪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