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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陈启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陈启全,程小菜,陈平,戴礼来,陈彬,李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2执3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湫水大道10号1单元1-4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60979。法定代表人王辉。被执行人陈启全,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住三门县。被执行人程小菜,女,1964年8月23日出生,住三门县。被执行人陈平,女,1977年3月9日出生,住三门县。被执行人戴礼来,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住三门县。被执行人陈彬,男,1983年7月7日出生,住三门县。被执行人李萍,女,1985年9月29日出生,住三门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启全、程小菜、陈平、戴礼来、陈彬、李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1022民初25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2月1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启全、程小菜、陈平、戴礼来、陈彬、李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据申请人提供的布控申请书对被执行人采取布控强制措施;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陈启全、程小菜、陈平、戴礼来、陈彬、李萍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登记等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状况。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明湄审 判 员 卢兆军审 判 员 章以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何才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