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民终2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河北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龙跃彩钢制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龙跃彩钢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终28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城内中大街99号。法定代表人:史动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保定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龙跃彩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别山镇屈庄子村。法定代表人:贾雪梅,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河北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龙跃彩钢制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16)冀0606民初1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2013年7月1日上诉人河北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津龙跃彩钢制品有限公司签订《活动房租赁合同书》第三条约定:“租赁期为18个月,按双方验收合格交接之日开始计算”。一审在未查明活动板房安装及交付使用日期的情况下,按合同生效时间计算租赁期限,欠妥,故一审对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16)冀0606民初176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北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7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道忠审 判 员 楚国华代理审判员 周超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