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刑初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何顺朝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顺朝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6刑初45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顺朝,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住河南省泌阳县。2017年3月7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主动到泌阳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后被刑事拘留。因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年3月17日被泌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3日经本院决定依法逮捕。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7)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顺朝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仲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顺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7日,被告人何顺朝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安排人员将其购买的泌阳县铜山乡上邵村委玄坦庙南地郭国兰家的杨树、椿树等树木砍伐。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鉴定,该处被砍伐的树木119棵,蓄积为13.5159立方米。另查明,2017年3月7日,被告人何顺朝主动到泌阳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何顺朝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郭国兰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与照片,鉴定结论,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顺朝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购买的林木砍伐,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顺朝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何顺朝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顺朝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起。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乔景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贺 微信公众号“”